校园网学生用户上网(试行)守则


一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。    

二、严禁将学校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用做一切商业用途。    

三、在没有取得合法备案手续前,严禁利用学校分配的IP提供任何互联网信息服务     (注)。    

四、严禁校园网用户制作、复制、发布、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:    

  (一)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

  (二)危害国家安全,泄露国家秘密,颠覆国家政权,破坏国家统一的;

  (三)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
  (四)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

  (五)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;

  (六)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

  (七)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;

  (八)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

  (九)含有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。      

五、严禁用户使用非标准设备接入校园网。    

六、任何用户不得盗用他人账号和IP地址。    

七、上网账号和IP地址仅限个人使用,不得转让。    

八、学生办理入网手续并开通后,如无特殊情况,一律不办理退网手续。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网的,只退预缴的信息使用费,不退开户费。

九、确因网络故障导致学生上网中断超过15天的,则当月服务不计费,服务时间向后顺延一个月。    

十、违反以上规定的学生用户,校园网有权对其进行处罚;严重的,将报送学生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
十一、本守则由校园网中心负责解释。    

注: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取得合法的备案手续,需对外提供信息服务者,需提交备案批复书复印件另行开通。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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